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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赐民爵”及“小爵”》读后——兼论汉代爵制与妇女的关系

         

摘要

刘敏提出的"小爵"是未成人获得爵位的总称及身体高低与大男、大女、小男、小女的身份判定有关等论点是正确的,原来那种认为"小爵"是二十等爵制中第四级总称的意见理应被否定。而刘敏提出的汉无"吏爵"、"民爵"之分的意见则说服力不强,秦汉"吏爵"、"民爵"不可逾越,这从"赐民爵八级制"的出现及民爵不能过八级、超过八级就要转给兄弟子侄的诏令中可以得到证明。汉初刘邦在诏令中就明确提出妇女可以封侯,其后两汉又把战国男子封"君"的"君"爵转授给妇女。妇女封"君"的待遇,相当于列侯。在赐民爵的诏令中,没有妇女可以得爵的规定,但妇女可以继承父兄及儿子的爵位,还规定"妇人无爵,从夫之爵",这说明妇女可以享受其丈夫爵位级别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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