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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如何论证经验法则

         

摘要

在司法规范化的背景下,经验法则在法官裁判说理中的论据作用日益突出。根据依法裁判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法官不能以不证自明的说辞对经验法则引而不论。由于经验法则包含差异明显的两类内容,对其论证应分别以规律性和规范性为目标,而考察论证目标的达成度则应以可接受性为评价标准。法官论证经验法则的规律性需要依靠科际合作与外部知识,而其论证的重心则是经验法则的规范性。法官可通过分析援引的经验法则具有惯习性,进而在社会规则与一阶行动理由的意义上证成经验法则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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