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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档案馆理事会关于档案和现行档案统一登记原则的规定

         

摘要

第一条 为了便于管理和利用,对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所有者所藏的档案和现行档案,应一律进行登记。第二条 档案和现行档案的基本登记单位是档案全宗或档案汇集。根据档案所有者的申报,现存文件按每个基本单位进行登记。登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形成档案全宗或汇集的机关、组织或个人的名称;2.文件的起止日期;3.文件内容介绍;4.文件材料状况;5.档案全宗和汇集的分类总依据;6.以直线米为计量单位的全部文件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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