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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重大风险认定研究

         

摘要

生态环境产生重大风险认定,是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得以展开的关键。环境重大风险具有导致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或无法恢复损害的盖然性,是一种达到危险程度的法所不容许风险。针对环境重大风险法律规定单一且抽象情状,可参照法所不容许风险客观归责方法,从事实审查和规范评价层面,就环境重大风险认定规则作出规定。从事实上,判断开发和利用生态环境行为是否使生态环境陷入危险状态,包括对原因行为、生态环境危险状态、双重因果关系和时间结点四项事实依据的审查;从规范上,评价生态环境危险事实整体是否构成环境重大风险,可用社会一般人常识、科学因果法则和经验法则标准对事实依据进行综合评价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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