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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归属国有论的困境与扬弃

         

摘要

城市化进程中因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征收补偿,涉及因土地用途变更而生的巨大增值收益,对于该增值收益,有论者主张涨价归属于国家。文章针对这一观点展开质疑,运用所有权的原理分析土地发展权和土地增值收益应当归所有权人享有;而三方共享机制有可能产生产权危机。关于补偿标准的确立路径,文章论述了征收补偿的正当性在于补偿标准的市场化,只有补偿遵循市场化的定价补偿方案,才能符合最低程度的正义性,也符合可重新购置理论。从而在社会实证的层面更有利于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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