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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数字货币发行的刑法规制研究

         

摘要

私人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的产物,我国虽对私人数字货币相关业务明令禁止,但其发行仍衍生出各种不同形态。私人数字货币不具备法定货币属性,是不同于传统货币类虚拟财产的新型虚拟财产。典型的数字货币发行ICO模式,主要包括“功能类”“债权类”“股权类”三种代币发行方式。与其运行机理相对应,ICO不具有利诱性,其筹集的对象不属于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ICO不是“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债权类”和“股权类”ICO可能构成变相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情况下,可构成诈骗罪;具备拉人头、层级性特征的ICO混合运营模式可构成传销犯罪。IEO、STO是ICO基础上的新型发行模式。IEO存在三方关系,应恰当处理好共同犯罪的成立和责任划分;STO是实体资产的金融化,其特殊运行机理要求刑法规制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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