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寓法制宣传于社会新闻之中

         

摘要

<正> 通过社会新闻向读者进行法制宣传,是《新民晚报》多年来持之以恒、取得一定成效的做法。过去,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社会新闻在新闻报道中曾是一个“禁区”。《新民晚报》复刊后,我们解放思想,将社会新闻的报道形式应用于法制宣传,每天都登载社会新闻一至二、三篇。除了报道有关法制的重大社会新闻之外,还在“本市新闻版”上开辟了分层次的系列性专栏,计有《上海佳话》《新风赞》《社会故事》《法庭内外》《公安战线》等五、六种。《新民晚报》的主要读者对象是家庭中的居民。对晚报读者宣传法制,不宜背法律条文,空洞说教,而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法律与社会生活相结合,情理融合,有亲切动人之感,而无“法律神秘”、“法律高不可攀”之弊。十年内乱的后遗症——社会风气不好,纪律废弛,人与人的正常关系被扭曲,道德文化水平下降,不少青少年缺乏教养,没有理想——是群众感到痛心疾首的生活现象。因此,读者关心的是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正确认识和处理恋爱婚姻、养老抚幼、财产纠纷、邻里纠纷和青少年教育等社会问题。我们在1982年复刊第一个月里,就报道了两个大学生由于缺乏理想和法纪观念,追求生活享受而堕落成为杀人凶犯的案件:一篇是1月6日的《走向深渊》,另一篇是1月31日的《法网恢恢》。前者是因为婚事奢办而行窃,终于成了杀人犯,被铁路员工擒获,后者是越狱的惯窃,流窜各地,最终难逃法网。《任他逃窜天涯,也能擒拿归案》报道的是当时一个轰动一时的凶杀案,主犯于1982年1月13日潜逃外省,农历大年夜还从昆明打长途电话到上海公安局,嘲弄公安人员,但他的电话没有打完,就当场被擒获,30日上午解回上海。我们的新闻当天见了报。读者争相传阅,人心大快;对于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也有很大的威慑力量。

著录项

  • 来源
    《新闻记者》 |1986年第3期|15-15|共1页
  • 作者

    张林岚;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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