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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放射防护规定(GBJ 8-74)”中氡子体最大容许浓度的看法

         

摘要

<正> 编辑同志:贵刊于1981年第2期发表的“关于制定我国放射防护规定(GBJ 8-74)中氡-222最大容许浓度的回顾”一文,对我国制订的氡和氡子体最大容许浓度标准,用几个矿的氡和氡子体潜能的调查材料说明是正确的;且指出我国制订的标准其优点是,保证井下采矿工人接受的终身照射不超过大约100个工作水平月。对于后一个结论,我个人认为值得商讨,尽管用了“大约”二字。在1973年的“制订放射防护规定的依据”中指出:“总曝射量与井下工作时间有关。…我国工人从事经常性井下工作时间,估计一般不超过30年(以后转作其他工作),至多不超过40年。…我国铀矿井下

著录项

  • 来源
    《辐射防护》 |1981年第6期|73-73|共1页
  • 作者

    曾新元;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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