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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的合法性探析

         

摘要

从文化的本质属性来考量,公共文化指的是具有“公共性”和“共享性”的文化,即与社会大众的共有福祉和公共利益有关的文化。当代中国语境中的公共文化与传统公益性文化事业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区别只是在于文化提供的方式,公共文化更强调文化发展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的合作关系,而公益性文化事业更多地靠政府直接生产和提供。市场和政府在公共文化建设中的双重“失灵”,给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建设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公共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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