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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应突出人权保护

         

摘要

矿业安全与健康法应以保护劳动者人权为根本目的.矿业安全法的调整对象是矿业开发的劳动场所安全,其调整范围包括勘探、开采以及选矿等矿产开发行业.应区别经济性的生产安全与社会性的劳动安全,即安全为了生产与安全为了职业的区别.立法集中保障场所劳动安全而不是生产安全,并拒绝夹带生产安全目的.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的劳动安全,必须与劳动健康结合而整体立法;供给场所安全与健康的准公共物品,市场失灵而依靠政府管制;构建风险预警防控机制,事前控制安全风险的形成;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内化成本确保矿山企业提供安全与健康条件的激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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