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督促程序的管辖规则

         

摘要

《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管辖规则以来,地方人民法院积极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运用,试点电子诉讼、电子督促程序以及智慧法院等在线纠纷解决方式.就性质而言,电子督促程序应当属于略式诉讼程序.就管辖权而论,电子督促程序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但不限于"原告就被告"原则;级别管辖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以比例原则在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电子督促程序,即实行集中管辖.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债权人债务人在集中管辖法院的范围内约定管辖协议,即实行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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