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南大法学》 >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兼评新浪诉凤凰网再审案

论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兼评新浪诉凤凰网再审案

         

摘要

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可版权性存在较大争议。独创性判断标准存在空洞化倾向以及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未能进行类型化分析是产生这一争议的重要原因。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应适用“选择空间法”作为判断标准。选择空间标准以选择空间的表达元素的多少作为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工具。在传播技术推动下,视频直播发生了由技术到技艺的转变,使得直播者创作直播画面的选择空间表达元素得以增加。但是并非所有视频直播画面的形成均是运用直播技艺的结果,纯粹事实记录的直播依然存在。运用技艺的直播形式属于演播室评议式视频直播,纯粹事实记录属于动态式视频直播。前者运用直播技艺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表达元素,具备可版权性;后者因属于纯粹事实的记录,不具备可版权性。新浪诉凤凰网所涉赛事直播画面属于演播评议式,具有可版权性。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