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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的识别

         

摘要

从罗马法中的“劳动成果租赁”发展至现代法中的承揽,承揽合同定义的形成与识别有赖于合同客体理论的出现。承揽合同以劳务完成为其客体,但其给付内容也可能涉及成果的交付。当承揽合同中的交付会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时,承揽与买卖的界限就会变得模糊。对此,应根据合同内容所涉给付形式的不同结合来确定合同的性质。但劳务完成本身就是一种法律解释的结果,任何以劳务给付为客体的合同都可能带有完成某种劳务的目的性设定。如果仅从完成劳务的角度来识别承揽合同,就可能无法区分承揽与其他劳务类的合同。为此,可以从目的论的角度,将这两类合同在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引入到识别的依据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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