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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要物合同的衰落——以探寻“完成其他给付”为中心

         

摘要

要物合同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民法沿袭罗马法的产物,罗马法上要物契约的要物性仅限于物之交付。后世立法对罗马法要物合同要物性的继受态度有要物性固守型、要物性否定型和要物性缓和型三大类型,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物合同呈衰落趋势。但近现代民法学说判例中对要物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扩张,分为债之发生上的要物合同、债之消灭上的要物合同和物权上的要物合同。债之消灭上的要物合同中的代物清偿以"完成其他给付"为要物性要件。要物合同应重新审视,近现代要物合同趋于衰落及其要物性功能渐次弱化,并以法律特别规定为要件;代物清偿非要物合同而为特殊契约变更,"完成其他给付"并非要物合同的要物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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