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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摘要

如果我们把国际经济法定义为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那么,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中便应具有三重身份:第一,当国家之间进行具有经济内容的交往时,各国都是平等的主权者;除非存在国际法强行规范,每个国家只接受自己所作的允诺的约束;第二,当一国依据其公法上的权限对跨国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时,国家是处于支配地位的主权者,对方是被管辖者;国家可以单方面确定与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要接受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的约束;第三,当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依据私法原则与外国人(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济交往时,国家大体上同对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一国可以通过坚持绝对主权豁免原则排除外国法甚至国际法对其与对方当事人的契约关系的支配,但却不能单方解除其依契约准据法而向对方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以及依据国际法而应向对方属国所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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