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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

         

摘要

股权众筹对我国现有法律的概念框架造成冲击,证券法规制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正当性引发对"证券"概念的反思。从证券应然范围与实然范围分析可得,我国证券法应引入"证券"的一般概念,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界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将投资性合同囊括在内,由此肯定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证券法属性,从而确定证券法规制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我国"公开"与"发行"的内涵与外延可得,股权众筹构成证券的公开发行,可通过借鉴美国JOBS法案众筹发行豁免注册的相关规定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豁免规则,以期在促进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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