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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具体行政行为之构成要件效力

         

摘要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行政权力对社会秩序的有效管理 ,笔者据此目的性价值入手 ,阐述具体行政行为 ① 构成要件效力涵义及其存在意义。并通过对该效力与其他效力进行区别 ,证明构成要件效力所起到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更是必须的。保证行政行为适用性就必须有被适用的内容 :即行政行为的认定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然而证明构成要件效力存在的意义并不在于证明本身 ,而是为确保行政机关、法院合法有效的行使权力 ,进而推动整个行政法治形成所作的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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