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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立法体制得失谈

         

摘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调整进口的立法体制中有两种互相平行却又泾渭分明的趋势。第一种趋势出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谈判以及在这个总协定规定之下召开的七轮关税与贸易谈判之后,即一九四七年以来实行的对关税水平的大规模大幅度削减。第二种趋势方要是采取措施限制进口,而不是采用正常的征收关税的方法,各种措施中包括:“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这第二种趋势自一九六二年以来已明显地加快步伐了。 到一九八四年中期,美国政府就具备了一整套详细周密的调整进口的立法体制,包括了十几个不同的正式程序。许多这类法律程序都有详尽清晰的法规条文,准许公民提出申诉,召集公众听证会,出版发行附有合理化意见的官方决定,准许法律审查,规定削弱处理这主面事务的执法部门官员的自主权。这个立法体制对下列几方面也规定了程序:例外条款;反倾销税;反贴补税;贸易业务中的不公正做法。 美国调整贸易的法律体制耗费巨大,因而有人说,这个体制本身就是阻碍美国贸易的一大“非关税壁垒”,并且会被国内某些利益集团所利用。这个说法可能有几分对,但至少有三个问题须经过系统的估价和检查。这些体制实际花费多少?有哪些好处?有哪些现在有可能的其它方案以及这些方案的花费和好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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