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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时事新闻条款的理解及再定义

         

摘要

《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本法不适用于:……;(2)时事新闻;……”。这就明确宣告,著作权法对时事新闻不提供保护,时事新闻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时事新闻”而产生的法律问题,不是著作权法调整的对象。但著作权法制定实施至今,关于时事新闻的定义,法学界与新闻从未形成过统一的意见,两者对时事新闻概念存在严重分歧;同时,法学界对“时事新闻”为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也莫衷一是。时事新闻的界定和诠释没有定论,由此而引发的法律纠纷也纷纷见诸报端。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著作权法不断完善已很必要,因此,有理由要对“时事新闻”这一概念进行重新定义,使之符合我国社会现实以及著作权法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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