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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法官造法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摘要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作为私法体系的一种结构性原则,其理论基础同于物权法定主义的理论基础。历史地看,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与司法能动关系密切。坚持知识产权法定主义,推不出来应当反对司法能动,限制法官造法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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