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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习惯法视野的典权制度与物权法定

         

摘要

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典制长期作为民间习惯法制度广泛流传、沿用,直到《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的颁布施行,传统典制终于完成向近代典权的历史演变。然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典权在我国大陆地区再次沦为习惯法制度,新颁布的《物权法》依然没有对其予以规定。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如何对现实生活中的典权关系进行调整,文中认为不能否定典权,由其他物权或债权制度替代,可以通过物权法定缓和之运作,将典权作为习惯法上的物权予以承认,并继续交由习惯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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