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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为本 和谐至上——中国传统思想对当代法的范式价值

         

摘要

中华法系是以义务承担为核心组织起来的,是义务本位的典型范式。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这两种法律思想和范式,对当代人类所遭遇和面临的问题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某些法律部门,如环境法应该是义务本位的,而非权利本位。环境法的义务本位之回归,对于达成人与自然的和谐,贯彻科学发展观具有深远意义。人权法的义务本位,意味着国家要承担保障人权的义务,这正是今天作为人权保护主要法律渊源的国际公约强调的重点。以上正是中华法系义务本位、和谐理念的当代价值之所在的二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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