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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集会游行自由的法治保障与合理界限

         

摘要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针对集会游行自由的主流审判法理是,集会游行权属基本权利,但该权利不是绝对的,仍须与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相权衡。在保障和规限之间的司法衡平基准是,任何限制该权利的特区立法或行政举措均须受制于"依法规限、民主社会所需、必要性"等三个要素的严格司法审查。集会游行自由在公、私物业场域的法律边界存在着一个宽广的"型谱",该型谱与集会自由之限制程度相关联,法官应结合相关要素就个案依法作出理性的判断。针对超越集会游行自由边界的违法行为,应严格依循罪刑法定、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的刑事法治原则,在量刑上应充分考虑基本人权因素。针对集会游行中激进化、暴力化现象日益蔓延的趋势,有必要发挥刑罚震慑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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