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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行贿罪若干问题新探

         

摘要

单位行贿罪的设置对于遏制目前严重的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该罪的主体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情节严重”是该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共同要件;该罪的行贿人只有在立案侦查前主动交待自己行贿行为的,才能适用特别自首的规定;该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之间存在刑罚配置不相协调的弊端,应当通过完善刑事立法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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