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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的动物保护:现状、期待与回应

         

摘要

我国宪法仅明文确立了生态性而非伦理性动物保护的国家义务,而伦理性动物保护有独立的宪法价值。保障人权及人格尊严条款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和自由人格,不是预设道德前提的限制性规范;道德规则可成为个案中限制部分基本权利的理由,但其抽象、柔性,须坚守法的确定性和基本权利的保护次第;国家有义务维护公民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但具体实现方案由立法者自由形成。因此也无法解释伦理性动物保护的宪法存在。全面铺展动物保护法制要修改宪法,为限制无法律保留基本权利提供合宪性基础,目前可先在宪法控制下,有选择地进行中央或地方立法。动物保护若入宪,应恪守宪法秩序的整体融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本,兼容痛苦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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