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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药品实验数据保护的应然选择

         

摘要

TRIPS协议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成员方有义务对药品实验数据提供保护,但该条款的一般性措辞表述方式,为成员方对药品实验数据保护提供了灵活的选择空间。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普遍面临国内公共健康保护问题,在对实验数据进行保护时应尽量选择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在批准强制许可时应涵盖实验数据内容,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国民众可以得到低廉的仿制药品。在签署自由贸易协定时,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提出的TRIPS—plus条款应持谨慎态度,坚守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本国民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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