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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基本问题比较研究——以韩国毁损名誉罪为视角

         

摘要

韩国的毁损名誉罪涵盖的行为类型较我国的诽谤罪更为广泛;两罪的保护法益应理解为他人的社会评价即外部名誉;两罪宜解释为具体危险犯.韩国的毁损名誉罪要求公然实施,"公然性"应解释为"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能够直接认识的状态".我国诽谤罪罪状中的"捏造事实"宜解释为散布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独立的实行行为,我国应通过修法在罪状中追加"以诽谤为目的,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加以散布的行为",同时明确将"公然性"规定为构成要件.揭露真实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需要动用刑法予以处罚,为此我国需要在诽谤罪之外增设处罚该种行为的罪名,同时配套设置相应的违法阻却事由条款,并坚持控方举证原则,将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举证责任赋予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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