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电子政务》 >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理由制度探讨

政府信息公开的说明理由制度探讨

         

摘要

说明理由制度已经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确立,说明理由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使行政相对人更易于接受与服从行政机关所作的决定,同时它也是司法审查的重要基础.说明理由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说明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一般也要求说明理由以书面方式作出.说明理由的内容包括合法性理由与正当性理由两个方面.中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制度中存在的瑕疵有说明理由程序违法、没有说明理由或拒绝说明理由、说明理由不充分或者错误等.研究认为,中国需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救济措施.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