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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性

         

摘要

"集体"是由特定成员依据某种原则组成的相对稳定的团体,集体所有权是由这种团体整体对财产享有的全面支配权.我国现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中,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这是我国农村中出现大量侵犯农地现实使用人利益现象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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