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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市长任职资格

         

摘要

自13世纪以降,市长制在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各主要城市普遍建立。作为一种新型官员,市长的任职资格也随之由惯例、令状、特许状、法律等逐步框定,从而引入了市长准入制。从历史长时段看,在中世纪晚期大致形成了“四位一体”的市长任职资格,即道德品行、市民身份、财产资格与施政能力。市长任职资格的设立及其法定化,使得市长群体整体素养较高,有助于夯实城市自治的根基、发挥市长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作用。同时,此举也导致参与城市治理的基数较为有限,成为中世纪晚期英格兰城市政治走向寡头制的重要诱因与显著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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