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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税法和新准则环境下的企业三项经费扣除的会计处理

         

摘要

@@ 企业的三项经费是指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各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是企业所得税计算中准予扣除的项目.在企业日常的所得税申报中,按照新<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企业虽不提取职工福利费,但也可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进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处理.

著录项

  • 来源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9年第8期|19|共1页
  • 作者

    高军;

  • 作者单位

    七煤(集团)公司新建煤矿;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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