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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企业技术开发费的管理核算及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摘要

@@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通知规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因不能单独准确地核算技术开发费,无法充分利用该优惠政策.笔者在此谈谈技术开发费管理、核算及税收优惠政策利用中善滴存存的问题及应对办法.

著录项

  • 来源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2009年第25期|83|共1页
  • 作者

    郜化冰;

  • 作者单位

    安阳钢铁集团公司财务部;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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