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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摘要

目前,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在我国还没有定论,许多学者都曾研究过非营利组织的概念和范围,观点并不完全相同。笔者参照国际惯例并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广义的非营利组织,其涵盖的范围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和权威国际组织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基本一致,即凡具备以下三个特征的,均应属于非营利组织:(1)资财供应者提供的各种资源既不指望返还,也不期望取得经济利益上的回报;(2)对外提供服务或商品不以营利或获取某种营利等价物作为目的;(3)不存在可以出售、转让、赎卖或一旦清算可以分享一份剩余资财的明确的所有者利益。狭义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本文,笔者研究的对象仅限定为狭义的非营利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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