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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保证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分析

         

摘要

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偿还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是银行的情况下,保证人往往都与银行(即债权人)存在存款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形下,如何协调《合同法》与《担保法》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各方权利义务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对此也经常发生争议.以下案例,反映了很多公司及银行的苦恼,很有代表性,值得研究.

著录项

  • 来源
    《经济》 |2011年第12期|90-91|共2页
  • 作者

    吴昊;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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