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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中的大学——大学产生之初的权利界定

         

摘要

凯尔森反对国家与法律分裂的二元论,认为其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他说:“国家作为一个法律上的共同体不是一个和它的法律秩序分开的东西。”“若干人之所以形成一个共同体,只是因为一个规范性秩序在调整着他们的相互行为。”“共同体不过是调整个人相互行为的那个规范性秩序而已。‘共同体’一词所指的只是某些个人的相互行为为一个规范性秩序所调整这一事实。”因此,既然我们没有理由假定有两个不同的规范性秩序,国家的秩序与国家的法律秩序,那么,我们就必须承认我们称为“国家”的那个共同体就是“它的”法律秩序。我们要讨论大学制度的问题,其实就是讨论大学作为一种机构在国家中的地位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大学在国家的法律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大学先于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但并不能说大学先于国家而出现。大学总是在国家中的,是国家的大学,因此它是受国家法律秩序规范的。这里我们讨论了大学产生之初特许状对于大学权利的界定问题。通过初期大学特别是波伦亚大学和巴黎大学的产生过程,我们看到了大学最初是在不断的斗争中获得了自身的权利。这正印证了耶林的话:“法是不断的努力。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纵观法生命的全部,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全体国民前仆后继地竞争和奋斗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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