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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单位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成都公开征求意见

         

摘要

8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立法征集栏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针对非机动车的生产、登记、停放以及佩戴头盔等形成管理条例。《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禁止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并于第五十五条明确法律责任,违反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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