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环境经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摘要

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