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环境污染与防治》 >长三角示范区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与实体性制度协同立法

长三角示范区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与实体性制度协同立法

         

摘要

在对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所涉立法和实务部门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和探讨了示范区饮用水水源的立法现状与水质状况、水质安全问题的主要成因、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和有利条件,并就协同立法的形式选择和核心内容提出了具体建议。研究发现,水质安全与相关实体性制度的构建是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其协同立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在水域功能定位、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源保护区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冲突需要实体性制度协同立法予以协调。建议江浙沪三地采取协商分散地方立法形式,建立水质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源保护区的弹性管理等实体性制度应当是协同立法的核心内容。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