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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质监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以相关法律为背景

         

摘要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制度,而水质监测则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为背景,对我国水质监测的技术依据-水质标准的制定权进行了考察,认为应由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制定,而监测权则应由环保部门专门行使,这是决策民主化和执行单一化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文章还指出了水质监测中法律责任机制的缺失,并提出了予以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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