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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技魔术作品著作权保护之尴尬

         

摘要

前不久,被认为是"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案"引发关注和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这种作品类型的维权诉讼案件很少发生,没有司法实践可以借鉴。作为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作品类型,著作权对杂技作品是如何定义和保护的?杂技作品侵权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不久前,北京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杂技作品著作权侵权案。本案原告系中国杂技团。2007年春节联欢晚会上,原告表演的《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在"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评选中获得一等奖。中国杂技团认为,由吴桥县某杂技团表演的《俏花旦》杂技节目侵犯了其节目的著作权,故起诉相关主体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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