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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应对事故损害进行赔偿

         

摘要

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读者薛某来电:我在家里盖房子,通过魏某找到段某进行包清工,后工人王某因事故致死。请问:赔偿应由何人来负担?答:由于魏某仅起到介绍作用,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你将其建房工程以包清工的方式发包给段某,你们之间是一种承揽关系。因段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你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故应当承担王某致死的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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