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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广东省、海南省、厦门市、深圳市、汕头市、珠海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经济特区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深化外贸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我部制定了《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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