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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非正常财产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摘要

贵刊于1998年第2期发表了蒋光池的《对非正常财产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的探讨》一文(下文简称"蒋文")。笔者拜读之后,有几点不同看法,现提出与之探讨。一、混淆了"非正常损失"与"非常损失"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而企业的《两则》和会计制度中列入营业外支出的非常损失主要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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