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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流量表列报问题的探讨

         

摘要

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增加了合同资产、合同负债、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应收退货成本等与资产和负债相关的会计科目。在现金流量表编制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关列报。通常情况下,新收入准则的核算事项对应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均与经营活动相关,也只有获得的现金对价才对现金流量产生影响,所产生的往来在编制附表时应考虑是否与经营活动相关。同时,产生的“应收退货成本”和“应付退货款”资产类科目计提的减值准备和摊销等事项,并不影响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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