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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数字货币的证券法律属性研究——兼论我国《证券法》证券定义的完善

         

摘要

近年来,支付型代币、效用型代币、证券型代币以及稳定币等区块链数字货币发展势头迅猛,许多发达经济体已对数字货币的证券法律属性进行了明确.本文认为,美国当前采用的以豪威测试为核心、立法列举与司法认定相结合的证券定义模式,更适合作为认定数字货币证券法律属性的标准.根据豪威测试的结果,证券型代币具有证券属性,效用型代币不具有证券属性,而支付型代币与部分稳定币则可能具有证券属性.另一方面,基于数字货币参与主体多元化、区块链代码协议变更困难等原因,以及豪威测试中"他人""专长"等表述的模糊性,豪威测试并不能有效回应数字货币二级市场转售、不同类型数字货币之间的转换以及监管范围重叠等难题,需要有其他认定标准进行补强.为解决金融科技产品日益复杂、"非法集资"行为缺乏事前、事中监管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法》中的证券定义.具体而言,应保留采用"立法列举+行政认定"的证券定义模式,借鉴豪威测试等标准对行政认定要件进行细化;同时,还应完善行政认定的配套制度,根据金融产品特性实施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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