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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信息的社会控制和差异保护——基于社会控制论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具有了类公共物的属性。但我国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上采用个人控制论的观点,不利于数据的流通和利用。此外,个人控制论下公民个人保护能力弱、诉讼效益低,实质上不利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而位置信息内涵丰富,是难以明确界定的个人信息,其价值内涵差异化。对于如何解决个人信息、位置信息因其差异化产生的困境,个人信息社会控制论提供了新的视角。社会控制论构建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的新型“同意”规则,允许社会主体普遍收集和控制数据化的个人信息,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制,使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由个人责任转变为社会责任,使之具有公益诉讼的色彩,增强保护能力,提高诉讼效益。数据化的位置信息的保护应当适用一般信息的社会控制原则,但对作为敏感信息的位置信息,应该保留公民个人的“同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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