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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欠费学校扣证妥否?

         

摘要

案件回放张某系某县甲中学高三(3)班学生, 缴纳200元高考报名费后,取得了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的考试资格。2004年6月7日上午,在高考开考之际,由于张某欠甲中学1000元学费,当时学校带队的老师刘某,根据学校领导指示,要求张某缴清学费或出具欠条后才发给准考证。张某从刘某手上领到准考证已经是上午9点19分,根据高考规定考生至迟9点15分前进入考场。当天上午考试语文,由于没法进入考场考试,该科被计为0分。张某于6月29日以未能参加语文高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中学、领队老师刘某赔偿其高中三年学费4000 元、高考报名费20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5000元,并在报纸上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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