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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分析

         

摘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见,创造性是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审查员对创造性评判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经常会影响到创造性的评判结果,而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创造性评判标准的认识不同,反应在专利文件中的表达程度不同,也会影响到审查员的评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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