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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摘要

<正>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的启动创造条件,根据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企业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当地统筹的企业,缴费比例高于企业工资总额22%的统一调整为22%,低于20%的调整为20%。原中央行业统筹企业和军工企业的缴费比例按国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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