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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为深入贯彻《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苗单位”)监管,推动落实供苗单位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部决定从2018年起实施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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